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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院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8-29 浏览次数:

各科室:

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医药继续教育以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使各级医务人员不断了解国内外中医药发展的新动态和中医药研究的新进展,解决临床中的实际问题。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3)6号]文件、《关于启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3)72号]文件和河南省中医管理局《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豫中医业(2007)37号]文件要求,对我院中医药技术人才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考核,特修定本规定。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考核要求

(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二)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三)Ⅰ、Ⅱ类学分均要有。

(四)休产假者当年应完成学分12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二、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分类

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内容和形式,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5、国家及省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6、前往国家局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含建设单位)进修学习。

7、本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含非学历研究生课程班)。

(二)II类学分

1、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2、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出版学术著作。

5)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外出进修。

8)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和科研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参加省级、省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8学分。

3、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以及全国优秀中医临床研修人才,在继续学习期间,每年按计划完成继承学习任务和研修任务并经考核合格者,每年授予25学分。

4、经单位批准,到国家局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含建设单位)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5、参加本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完成当年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者,每年授予2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2、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4、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7、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10、科研立项: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1)国家级课题:排名第1~5,分别授予10、9、8、7、6学分。

(2)省、部级课题:排名第1~5,分别授予8、7、6、5、4学分。

(3)市、厅级课题:排名第1~5,分别授予6、5、4、3、2学分。

5名以后不授学分,本项每年最多不超过20学分。

11、获各类科研成果奖:

只授予前7名主要研究人员,若同一科研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奖项一次授予学分,不重复计算。

(1)国家级一、二等奖,第1~7名分别授予20、18、16、14、12、10、8学分;三、四等奖,第1~7名分别授予16、14、12、10、8、6、4学分。

(2)省、部级一等奖,第1~7名分别授予12、9、7、6、5、4、3学分;二等奖,第l~7名分别授予10、8、6、5、4、3、2学分;三等奖,第1~7名分别授予8、6、5、4、3、2、1学分。

(3)厅、局级奖,一等奖,第1~7名分别授予10、8、6、5、4、3、2学分;二等奖第1~7名分别授予8、6、5、4、3、2、1学分,三等奖第1~7名分别授予6、5、4、3、2、1、1学分。重复获奖按最高奖授予学分。

本项每年最多不超过20学分。

12、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本项每年最多不超过20学分。

13、下乡开展疾病调查、现场救治、救灾、扑灭疫情等,每天授予0.2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4、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当年的继续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述援助活动满1个月不足6个月,每月授予4学分(Ⅱ类学分)。

以上所授学分均为本单位继续中医药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登记,并逐级报上一级继续中医药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医务科全面负责,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医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发放人社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1本。原印制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自发文之日起停止使用,其上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成绩按规定程序审核,转移登记在新证书上继续生效。证书由医务科统一保存,连续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时间,学分数,考核结果,认可部门等。

(二)医务科负责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9月由医务科对继续中医药教育项目有效资料和证件进行审核认定,各科室派专人登记在证书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中医药教育个人档案。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取得规定的25学分是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也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院内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启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搭建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共享、学习成果互通互认的公共网络服务平台。法人单位可通过该系统查询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个人可通过该系统申报、查询继续教育有关信息。

六、学院编制的医教合一人员继续教育考核按照学院的考核办法执行。

七、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中医院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管理规定》(院行[2014]15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中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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