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宣传

第六部分 医保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规定

一、省、市医保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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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生育保险注意事项

1.计划生育住院:产妇及计划生育(流产或引产)住院的,必须持医保卡、入院证,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医保办审批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2.门诊计划生育:接诊医师填写《省市医保计划生育收费专用单》一式两份、医保卡、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办审核后方可报销。

3.退休人员门诊取环:需提供医保卡、接诊医师填写的《省市医保计划生育收费专用单》一式两份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办审核后方可报销。

4.围产保健费:参保满8个月的按1200元报销,不需要发票;参保不满8个月的,按实际发票报销(最多不超过1200元),要提供围保发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后将围保发票交医保办留存。

三、铁路医保生育保险注意事项

1.铁路医保生育住院按普通疾病的规定报销。

2.铁路医保计划生育在我院自费。

四、城乡居民(含原新农合)生育报销标准

顺产按单病种报销不低于600元,剖宫产按定额补偿病种报销不低于1600元,特殊情况的按普通疾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