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宣传

第四部分 乙类、自费签字制度及医保不予支付项目

一、自费告知制度

1.医保患者使用自费和乙类项目(含诊疗和药品),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征得同意后使用,并请患者或者家属在“医保患者自费(含乙类)项目告知签字单”上签字,其中包括超限价的耗材、床位费等。

2.城乡居民患者住院期间所用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及“超限价一次性材料”等,使用前必须告知患者或家属,经同意后在“参合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上填写清楚并有患者或家属签字。

3.我院一日清单比例:如0.00表示甲类药品或诊疗,直接按比例报销;0.1等表示乙类药品或诊疗,先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比例报销;1.00或空格表示全自费项目。

4.离休费用清单中除全自费项目外,无个人自付部分。

二、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因故意犯罪、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致伤等情况就医;

2.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3.有明确赔付对象的交通事故、工伤、医疗纠纷等;

4.超出医保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5.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或规定的费用。

三、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含原新农合)患者外伤住院审核

1.根据医保中心要求,对医保外伤患者在办理入院手续时需要严格把关,患者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外伤证明,证明无第三方责任者方可办理医保联网住院。

2.城乡居民医保(含原新农合)外伤患者需办理电子转诊,出院时全额自费结算后,持相关资料经当地农合办审核后报销。